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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

注意事項
  1. 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致生爭議。
  2.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3. 代徵人不為代徵或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負賠繳之責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至10倍罰鍰。
  4. 代徵人逾限繳日期(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者,每逾3日按代徵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代徵人對加徵滯納金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5. 自動報繳者應自限繳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6. 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截止日;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繳納期間截止日。
  7. 證券出賣人或買受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或大陸地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者,其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下列方式填列:
    (1)外國人:請填寫居留證上所載統一證號,若無居留證者,統一證號欄前八位請填寫西元出生年、月、日加上其護照英文姓名之首兩位英文字母(如Wong,David於1976年9月30日出生,則請填19760930WO)。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如1976年9月30日出生,應填9760930)。
    (3)外國(或大陸地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向本國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則填列該扣繳編號;如未申請者,則免填寫,由系統自動編號。
  8. 代徵人如屬上述第7點所規範之個人或法人者,請填寫代理人姓名、電話及地址。
  9. 操作範例(pdf)操作範例(word)操作範例(odt)使用環境說明(pdf)使用環境說明(word)使用環境說明(odt)

表單資訊

492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出  賣  人

※ 買  賣  證  券

0

※ 代  徵  人(證券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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