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使用權,應申報所得稅(房地合一新制或綜合所得稅舊制)
(1)房地合一新制【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2)綜合所得稅舊制【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外之房屋使用權(包括:一、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二、出售非屬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
1.申報房地合一新制【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權利移轉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 (2)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3)房屋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影本 (4)價款收付紀錄 (5)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6)其他有關文件 2.申報綜合所得稅舊制【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外之房屋使用權,包括:一、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以設定地上 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二、出售非屬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應於權利移轉之日所屬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翌年5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使用權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2)房屋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影本 (3)價款收付紀錄 (4)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