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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案件-房地交易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

更新日期:112-04-21

※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1.申請印鑑證明
2.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
3.申報土地增值稅
4.申報契稅
5.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6.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交易之案件)
7.申報所得稅(房地合一新制或綜合所得稅舊制)
(1)房地合一新制【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交易之房地係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地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綜合所得稅舊制【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外之房屋(不含土地),包括:

一、104年12月31日以前交易案件。
二、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係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出賣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貼心提醒:

1.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出賣人於申請產權移轉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第二步: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

1.土地登記申請書 (地政事務所提供)

2.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

3.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

 

第三步: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4.買賣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土地移轉,如有欠繳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貼心提醒:

*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移轉,除因繼承者,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1.契稅申報書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3.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4.買賣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房屋移轉如有欠繳房屋稅,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貼心提醒: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取得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第五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3.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繳納、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及契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文件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買賣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7.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出賣人之印鑑證明

 

第六步:國稅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書(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交易之案件)

2.繳納收據

3.契約書

4.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者,請附戶籍資料(例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等)

5.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6.其他有關文件

貼心提醒: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第七步:國稅局申報所得稅(房地合一新制或綜合所得稅舊制)

1.申報房地合一新制【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交易之房地係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地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

(2)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4)價款收付紀錄

(5)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6)其他有關文件

2.申報綜合所得稅舊制【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外之房屋(不含土地),包括:一、104年12月31日以前交易案件。二、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係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翌年5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3)價款收付紀錄

(4)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