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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即取得電子發票之資格,得以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之憑證、財政部核可之憑證或電子簽章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進行身分認證,或向加值服務中心申請身分認證後,使用電子發票。二、營業人欲開立電子發票者,不論B2B或B2C,皆應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上開字軌號碼,由營業人繕具申請書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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