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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股票發行公司須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嗎?何時申報?

更新日期:111-04-29

A:股票發行公司應依規定,於股東轉讓、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