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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個人或中小企業取得本條文之新發行股票,將該股票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先向受讓智慧財產權之股票發行公司提出放棄緩課之申請,經該公司解除該等股票緩課註記後,以撥轉日之時價為轉讓價格,併入該股東撥轉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二)個人或中小企業於股票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或變更放棄緩課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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