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網路購買國外貨物應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110-08-19

消費者進口貨物應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郵包物品)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的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二、進口郵包物品屬於應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三、進口稅費徵收:
(
)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屬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的稅率課徵關稅;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稅則號別的物品完稅價格合計超過2,000元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課稅。
(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日。
(
)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所稱次數頻繁,指同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進口郵包物品適用「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7條第1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前述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
)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的進口郵包物品,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由郵政機構投遞並代收稅款。
四、網購的物品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如果離岸價格沒有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的簡易申報單正本。

關務部分(快遞貨物)
一、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並且在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二、進口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可以採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自10671日起,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逾6次者,第7次起不適用前開免稅規定。所稱半年期間係指每年11日至630日、71日至1231日,統計次數每年11日及71日重新起算)。
四、網購貨物,因規格、品質不符,必須退回國外修理或換貨,不可以採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該依一般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五、如果違反申報規定,海關除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處分外,有涉及刑事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者,並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營業稅部分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二、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徵收率
三、空運或海運快遞貨物或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半年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逾6次者除外),免徵營業稅。
四、依照不同物流運送方式,營業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
)空運或海運快遞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在50,000元以下者,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關稅完稅價格超過50,000元者,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
(
)進口郵包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5,000元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五、依空運或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的條碼或標籤黏貼在進口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
六、國內消費者向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可要求賣家出貨時在出貨單上載明實際交易價格,供快遞及報關業者覈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