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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網路交易案例說明

更新日期:111-03-23

案例說明(境內網路銷售貨物)
案例一
問:小華109年6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生活用品,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6萬元左右,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華的銷售行為如果全部在網路上完成,只要每月銷售貨物金額未達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仍應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25,200元(每月銷售額60,000元×7個月×該業別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
2.一旦小華當月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

 

案例二
問:小惠109年4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女裝,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惠每月銷售額已超過8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由於小惠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查得的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給小惠向公庫繳納;但小惠自國內、外進貨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以在10%範圍內申報扣抵查定稅額。
2.如果小惠日後經營有成,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由小惠按5%稅率自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此時,小惠自國內、外進貨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合法進項統一發票或進口稅費繳納證,即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案例三
問: 小新擅長糕點製作,想開立店面銷售自己製作的糕點,又為了擴展行銷通路,打算將低價促銷的商品,推至網路熱門團購網銷售,小新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如果小新只在團購網銷售糕點,而沒有開立店面,有無不同?團購網業者提供交易平臺供店家銷售,是否也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新開立店面銷售糕點,依稅法規定,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由國稅局依照其營業規模,查定應納營業稅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額。小新另外在團購網銷售糕點的銷售額,就要由小新提供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併入查定實體店面每月銷售額,核課應納營業稅額,或依實際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
2.如果小新只在團購網銷售糕點,所有交易都在網路完成,就要看每月實際銷售額有沒有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以上,作為辦理稅籍登記標準。如果每月銷售額都沒有達到8萬元,可以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且主動提供在團購網銷售的交易明細,供國稅局據以核課營業稅。
3.團購網業者提供交易平臺供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因為團購網的行銷模式不盡相同,有的是以買進賣出方式經營,也有的是向店家收取代銷手續費方式經營,不論是哪一種經營方式,都是營業行為,必須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
 

案例說明(境內網路銷售勞務)
案例
問:小芳109年7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遊戲軟體(無實體數位商品),7月份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8月份銷售額約3萬元,9月份銷售額約為6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小芳銷售遊戲軟體(無實體數位商品),屬於銷售勞務,因為小芳7月份及8月份銷售額都沒有達到4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仍然要計算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2. 因為小芳9月份銷售額為6萬元,應該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由於小芳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查得的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給小芳向公庫繳納;另外小芳所支付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以在10%範圍內申報扣抵查定稅額。
3.未來小芳每月銷售額達到2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由小芳按5%稅率自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此時,小芳所支付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就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