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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有助發展太陽光電能源及節能減碳政策目標(1061011)

更新日期:106-11-17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業於今(1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二、條文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
  財政部說明,上開租稅減免措施,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免徵貨物稅,依據經濟部預估每年貨物稅及營業稅稅收損失合計2,039萬元,減稅措施誘發其他稅目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收增加2,226萬元,預估整體稅收增加187萬元;大貨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估貨物稅及營業稅稅收損失合計約4,200萬元,減稅措施誘發其他稅目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收增加1億3,200萬元,預估整體稅收增加9,000萬元。本法案將由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年定期提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及「柴油大貨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相關稅式支出政策目標、達成效益及檢討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各委員,以利政策執行及即時修正。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該修正草案係為發展太陽光電能源,及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該部將賡續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該修正條文儘速完成三讀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