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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條文(1061122)

更新日期:106-11-28

總統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條文 (1061122)
今(22)日總統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條文,主要增訂內容如下:
一、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二、條文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
  財政部表示,該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就大貨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訂定「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上開辦法草案內容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草案重點如下:
一、報廢之大貨車及換購之新大貨車登記之車主必須是同一人。
二、大貨車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及第3條所稱之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
三、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案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大貨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中古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中古大貨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增訂條文於公布後第3天(106年11月24日)生效,鑒於上開子法規仍於預告階段,尚未完成法制作業,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於條文生效後報廢中古大貨車,購買之新大貨車始有減徵貨物稅之適用,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案件,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得先行依上開預告辦法草案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國稅局及海關申請退稅,民眾若有疑義亦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