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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
課徵對象與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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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
1.土地所有權人。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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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 |
對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或已規定地價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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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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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1.房屋所有人。 |
房屋稅條例、各直轄市(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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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
契稅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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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 |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使用牌照稅法、各直轄市(縣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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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
1.舞廳或舞場。 |
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
娛樂稅法、各直轄市(縣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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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
1.銀錢收據。 |
1.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
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