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課徵對象與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田賦 |
對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或已規定地價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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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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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3.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為使用執照起造人;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為現住人或管理人。 4.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5.使用權人。 |
房屋稅條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
契稅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4.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
契稅條例。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 |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使用牌照稅法、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
娛樂稅 |
1.電影。 2.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各種競技比賽。 5.舞廳或舞場。 6.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
娛樂稅法、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
印花稅 |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1.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2.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
印花稅法、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