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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稽徵機關經辦的業務

更新日期:111-03-11

 

稅目

課徵對象與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田賦

對未規定地價土地或已規定地價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房屋稅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3.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為使用執照起造人;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為現住人或管理人。

4.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房屋稅條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4.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契稅條例。

使用牌照稅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使用牌照稅法、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娛樂稅

1.電影。

2.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各種競技比賽。

5.舞廳或舞場。

6.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娛樂稅法、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印花稅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1.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2.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印花稅法、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