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辦理事項 |
申報、申請時間 |
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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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
1.結算申報 |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報。 綜合所得稅向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申報 |
2.暫繳申報 |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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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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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儲蓄免扣證 |
首次申領或換發 |
總局及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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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災害損失報備 |
發生後30日內報請勘查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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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 |
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自105年1月1日起,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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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申報 |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
總局及轄區分局、稽徵所 如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
贈與稅 |
申報 |
自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
總局及轄區分局、稽徵所 如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
貨物稅 |
1.國內產製應稅貨物 |
次月15日前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2.進口應稅貨物 |
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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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 |
納稅義務人應於提領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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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 |
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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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 |
繳納代徵稅款 |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
繳款書請向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服務台索取。 (證券商專用稅單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
期貨交易稅 |
繳納代徵稅款 |
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
繳款書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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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依本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菸酒稅 |
1.國內產製菸、酒 |
次月15日前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2.國外進口菸、酒 |
由海關於報運進口時代徵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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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 |
納稅義務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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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1.不動產(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註: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者停徵,免再申報)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2.高額消費勞務(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 |
銷售之次月15日內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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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製特種貨物 |
次月15日前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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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口特種貨物 |
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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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特種貨物 |
納稅義務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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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 |
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局申報納稅 |
轄區分局、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