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稅務協談

更新日期:112-07-31

今日小周收到國稅局寄來近1千萬遺產稅繳納通知書,才想到前幾個月到國稅局協談時,因雙方對於遺產金額認定不同,國稅局要求補充說明存摺上幾筆較大金額的資金流向,因為沒有提出說明,他現在還有機會再更正稅額嗎?
當徵納雙方對租稅徵課或違章漏稅事實、法令適用等各有主張不同時,為促進雙方之意見溝通取得共識解決稅務爭議,疏減訟源,在合法的範圍內可以進行協商。
可進行協商的稅務案件,大概有下列情形:
一、稽徵機關於審查階段中,就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有協談之必要者。
二、復查、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或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案件,對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徵納雙方見解歧異者。
小周如對於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稅額不服,可趕快攜帶有利之具體證明文件申請與國稅局進行協談,以取得共識,儘快繳納稅款。
除了小周的例子,其他各稅如營業稅、地價稅……,只要符合上述的情形,也都可以協談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