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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節稅是權利

更新日期:113-09-23

領了年終獎金,小周興高采烈到了投注站,花了 200 元簽樂透,開獎日緊盯著電視對號碼,很幸運的中了參獎。到銀行領獎金 100,000 元,行員說要扣繳 20% 所得稅及 4‰ 印花稅,但小周記得曾經看過稅捐處宣導資料「收據寫明票據的名稱、號碼可不用繳納印花稅」,所以請銀行以支票支付並在領獎收據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這麼簡單的節省 400 元的稅金。
依法納稅固然是國民應該盡的義務,但是合法節稅是應該享的權利,那就要看個人的抉擇了,因為節稅往往是有條件的,要特別留意相關的規定,可別讓權利睡著了,現在就生活面息息相關的事項舉幾個例子說明,提供參考:
一、名下房屋 2 戶,其中 1 戶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居住設立戶籍,且沒有供出租及營業使用,並不受地價稅自用住宅以 1 處為限的規定。
二、房屋同時供營業及住家使用,可分別按營業、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不是全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三、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不另開收據則不用繳納印花稅。
四、名下房屋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且設立戶籍登記,可申請按自住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限3 戶,記得要在每年房屋稅開徵 40 日以前 ( 即 3 月 22 日前,遇假日順延 )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