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徵收期間

更新日期:112-07-31

小周最近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傳繳104年房屋稅通知書,覺得很訝異,這麼久了為什麼還要繳納?
依稅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從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繳納期限如有因為法定原因而有變更,應從各該變更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應繳的稅捐沒有在徵收期間內徵起,不得再行徵收。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不在此限。
104房屋稅繳納期間為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繳款書依規定本應於104年4月30日前合法送達,惟經稅捐機關多次郵寄、派人送單,都找不到小周。經鍥而不捨地追蹤,終於在105年5月1日完成合法送達,而稅單之展延繳納期間為105年5月6日至105年6月5日,那份稅單的徵收期間就變為105年6月6日至110年6月5日,且因已移送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內,納稅人仍負繳納義務,小周明瞭了稅法的規定,就到臺北分署完納該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