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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

更新日期:114-08-11

小周1 個人在臺北工作,在北投租了1 間公寓,租金每月1 萬元,每月初付款,與房東訂了1 份租約,並於簽約時,付了押金5 萬元。為瞭解是否涉及印花稅,便以電話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服務中心詢問,經詳細解說,原來租賃契約本身不是印花稅課徵範圍,免繳印花稅;但是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就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該依照收受金額的4‰繳納印花稅。小周簽約時所繳交保證金5 萬元,如果沒有另外立收據僅在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那份租賃契約就屬於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該依銀錢收據金額的4‰繳納印花稅200 元。如果小周給房東的保證金及租金都是以支票支付,在租賃契約或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房東就可以免繳印花稅了。

因為小周所租的房子是全部供自己住家使用,所支付的房屋租金,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當作特別扣除的項目,每1 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8 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 年12月3 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 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申報時要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小周在該址辦好戶籍登記的證明或小周書立所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