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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由其在臺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支付機師及空服員因飛航行程來臺住宿等相關費用,取得以該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財政部76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40795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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