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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財政部75.9.27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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