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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納手續?(9413)

更新日期:112-04-25

   一、 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二、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拍定或准許承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復營業稅之稅額,並由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7日內,查明該貨物應否課徵營業稅,其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將應納稅額函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並予建檔。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接到主管稽徵機關復函後,應於拍定或承受價額內,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取得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繳稅額後,填發「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三、 若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又該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財政部99.7.19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