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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9401)

更新日期:111-06-21

一、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公司組織:公司章程。
(三)合夥組織:合夥契約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四)有限合夥組織:有限合夥契約書及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五)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七)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且適用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者,免檢送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向營業人要求提示第一款文件之正本。
二、若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
(三)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並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
上列各式文件,如係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其英文或中文譯本。
(稅籍登記規則第6條及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