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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人)因將財產交付信託而溢付營業稅,可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之銷項稅額範圍內,核實退還。(財政部92.6.19台財稅字第092045376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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