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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證明文件有那些?(9408)

更新日期:113-07-23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五、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六、銷售與國防單位免徵營業稅,應檢送之證明。
七、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頭為中華民國104年12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
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105年1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十一、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十二、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十四、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磁片、光碟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傳輸資料代替上述第1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13款之證明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