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貨物稅?(5103)

更新日期:113-03-26

一、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二、繳稅方式自行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一)繳款書證明聯(或交易明細表)。
(二)完稅價格計算表(水泥及油氣類廠商免檢附)。
(三)產銷月報表。
(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至於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填具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二、繳稅方式如下:
(一)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稅。
(二)便利商店繳稅: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條碼繳款書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
(三)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納稅義務人持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繳稅。
(四)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限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採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透過貨物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可使用納稅義務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
(五)以信用卡繳稅(限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貨物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使用營利事業或其負責人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之信用卡繳稅。(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貨物稅條例第23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7條、第55條、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