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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中規定那些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5106)

更新日期:111-12-23

應納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六)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
(七)於103年6月5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者。
(八)於106年1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九)於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車輛符合交通部訂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但於完成登記5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5項、第12條第6項、第12條之3)
(行政院110.11.15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號令、財政部104.5.6台財稅字第104045299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