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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會受到什麼處罰?(5502)

更新日期:111-01-07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上述應納的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貨物稅條例第3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