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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9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規定申請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或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貨物稅條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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