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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未依限辦理申報或不申報,其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規定?(5501)

更新日期:110-08-16

這個問題分兩點來說明:

(1) 產製廠商未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但已依貨物稅條例第25條規定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書3日內補辦申報納稅者,按其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3千元。

(2) 產製廠商於接獲稅務機關補報通知後,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9千元,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9千元;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貨物稅條例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