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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後,受贈子女以其自有資金繳納增資股款,如新股每股之認購價格低於增資後每股之資產淨值,致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大於其所支付之認股金額時,應以該差額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其計算公式如下: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財政部99.09.02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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