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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1.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2.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間,不論時間長短,都不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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