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依規定應申報的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還沒有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另外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
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處罰:
1.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2.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納稅義務人無下列情形之一者,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②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③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第1、4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