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中,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贈、對依行政法人法設立行政法人的捐贈;依博物館法規定,對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款項;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則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
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另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價值證明文件,或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目的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號令)
(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令)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
(財政部108年1月8日「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