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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應符合哪些要件?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民國9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者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已成年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