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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民國9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註:如果受扶養者已成年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則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