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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每一年度抵減的合計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91年6月19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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