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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所得,應如何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更新日期:112-04-20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在計算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該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的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他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一律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申報減除,其中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另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如有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情形,相關說明可參考1306則。
(所得稅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