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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綜合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辦理?

更新日期:114-03-14

國稅局核定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1.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收到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2.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應該在核定通知書送達的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3.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以公告代替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送達者,應於公告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4.復查申請日期的認定,以國稅局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5.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延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以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延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案件,就不可以申請了。
6.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稅捐稽徵法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