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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更新日期:113-04-09

1.所得屬應申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薪資、利息、公司分配的股利、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的盈餘、取自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全年收入在18萬元以下的稿費(含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採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計算採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股利所得中不含借入有價證券所分配的股利、無適用租稅優惠、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請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人,請使用一般申報書;如有投資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者,請填寫於一般申報書附表。
2.薪資所得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4.人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情事,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7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