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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成年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
(財政部69年3月27日台財稅第324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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