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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更新日期:111-01-24

1.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揭規定。
3.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施行時 (110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前第1項事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尚未逾5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因修正施行前第2項事由(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110年12月19日)起15年內申請退還。

(稅捐稽徵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