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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更新日期:110-10-08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的時候,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他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在臺居住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的話,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果有欠稅,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的話,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仍然繼續居住國內的話,那麼他的所得可以由配偶合併在隔年5月1日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

(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