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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果已經扣取稅款,但沒有在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每超過3天要按滯納之稅款加徵1%的滯納金,若超過30天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繳義務人侵占已經扣繳的稅款,除了追繳已扣繳的稅款,還要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4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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