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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15-04-10

1.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立學校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督促其依法辦理。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立學校以外應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2.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1)已於申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在80,000元以下,或未超過應申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免予處罰。
(2)已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而不符前款規定,其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在6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3)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已於限期內補報或填發,其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在4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4)團體、私立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按應處罰鍰減輕1/2。
(所得稅法第111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