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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45,000元下罰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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