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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公益彩券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即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如為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公司個人股東、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

 1.使用統一發票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須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不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第71條規定,將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註:自87~106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後:

1.87至97年度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公司個人股東,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1規定,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2.98至103年度,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增列第2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獲配的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已無前述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3.104至106年度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4.但自107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應分配之盈餘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