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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哪些扣(免)繳憑單資料(含信託)及股利憑單得辦理網路申報?

更新日期:111-04-29

1.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2條之1前段及102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每年1月底(或依法展延的截止日)前應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所得資料及信託所得申報書。

2.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的所得資料。

3.合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所得資料。

4.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5.給付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6.各類所得資料申報,除下列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1)屬逾期申報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2)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資料。(但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註記者,不在此限)

(3)不符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相關資料。

(4)非屬當年度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所得資料。

7.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開放網路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或依法展延的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