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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參考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請參考第1509解答),由執行業務者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40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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