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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之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更新日期:111-05-02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其扣繳規定如下:

1.股利或盈餘所得: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

      區人民: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暨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按20%扣繳。

2.非股利或盈餘所得: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3.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如屬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扣繳20%;如屬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4.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應按持有期間分別以45%及35%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他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5.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適用臺灣地區居住個人之免予扣繳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5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