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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分兩部分來說明:1.軍公教(政)務人員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2.軍公教(政)務人員於110年1月1日以後退休者:(1)由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的部分,應以「發給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2)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給付退職所得的部分,應以「該會」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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