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扣繳辦法如下:
1.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
2.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10%,但是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話,可以免予扣繳。所得人如果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20%,如果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3.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扣繳義務人(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時,網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第13條第1項)
(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