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並填寫扣繳稅款繳款書以後,要依下列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手續:
1.如果是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扣繳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且在每年1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並在2月10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免)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2.如果是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算10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天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
3.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的時候,扣繳義務人應該隨時把已扣繳稅款數額及扣(免)繳所得金額,填發扣(免)繳憑單,並在10天以內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4.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憑單所載的所得人(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5.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不得拒絶。
(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
(財政部107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令)